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9-29 阅读:79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使代理机构更好地为学校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常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常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我校项目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第二章  代理机构的选取

第三条  学校通过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若干个代理机构,具体数量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四条  代理机构与学校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一年一签,服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服务期满后应重新招标。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代理机构的中标排名,将具体项目依次委托给签约代理机构。

第三章  代理机构的考核

第六条  考核遵循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执行“一项目一考核”制度。每个项目完成采购后,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请购部门、参与项目评审的校内专家根据考核标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评价表》(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对项目委托的代理机构分别进行打分,总分100分。

第七条  每家签约代理机构年度考核分值,为全年委托项目考核得分计算的平均值。

第八条  对代理机构所负责项目的考核情况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年度进行分类汇总,上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年考核情况进行排名,将排名在前60%的代理机构列为A级,A级代理机构在下一年度可代理采购单个项目的预算金额无限制;其余代理机构列为B级,B级代理机构在下一年度可代理采购单个项目的预算金额不得高于50万元。

第九条  代理机构在代理采购业务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立即终止服务合同。

(一)被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暂停接受新的政府采购业务;

(二)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的;

(三)违反保密纪律或者回避规定,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规定隐匿、销毁、伪造、变造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和图像影音资料的;

(五)采购文件、采购程序存在重大缺陷或者较重违法违规行为;

(六)在代理过程中,接受商业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与供应商或者评审专家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学校权益;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委托协议中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九)任何一个项目得分低于60分的。

第十条  代理机构出现本办法第九条行为的,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将具体情况书面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并将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做出的处理意见报学校纪检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在代理机构签约、考核以及业务委托、工作配合中应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评价表(国有资产管理处)

附件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评价表(请购部门)

附件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评价表(校内评审专家)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4月6日

附件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评价表(国有资产管理处).docx

附件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评价表(请购部门).docx

附件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评价表(校内评审专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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