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纺院学生“海外交流项目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6-11 阅读:8026

常纺院学字〔2014〕7号

为拓展我校学生的国际化视野,提升学生国际交流能力,促进学生相互交流、共同成长,满足学生赴海外学习交流的需求,进一步推进我校教育国际化进程。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评对象

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在籍注册学生。

二、评选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道德品德良好;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不良记录;

3.刻苦学习,当学年各门课程无不及格,综合测评排名不低于班级前50%;

4.自愿报名参加当年由学校组织的各类海外交流项目的学生;

5.满足以下四种情形之一者。(1)获得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2)在市级及以上技能大赛或学科竞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学生;(3)任校、系、班级等各类学生组织的主要学生干部,且任职一年以上,并获得过“优秀学生干部”荣誉;(4)家庭经济认定为一般困难及以上的,并获得过“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的学生。

三、奖励金额

1.获得“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或“优秀学生干部”者,奖励项目费用的30%;

2.在市级技能大赛或学科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者,奖励项目费用的40%;

3.在省级技能大赛或学科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或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奖励项目费用的50%;

4.在国家级技能大赛或学科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或获得“国家奖学金”者,奖励项目费用的60%。

四、评定程序

1.报名参加海外交流项目的学生根据文件精神提出申请;

2.各系(院)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开展奖学金初评;

3.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定小组,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上报学校党委会审批;

4.公示获奖学生名单,并颁发奖学金。

五、相关说明

1.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获评一次海外交流项目奖学金,且取最高比例,每生每项目奖励最高额不超过2万元;

2.每年,每项目海外交流学生奖学金奖励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申报人数较多时,根据综合排名择优奖励;

3.获奖学生如因故未能参加相应的海外交流项目,则取消本项目奖学金评定资格。

六、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常州纺院“海外交流项目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201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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