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04 阅读:13445

常纺院资字20172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学校采购工作规范化,完善物资等采购管理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要确保学校发展的重点,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厉行节约,避免重复采购、盲目采购、超性能采购,保证所购物资性能先进、质量可靠、价格合理、效益显著。

第三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是指以合同或其他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五条 各部门的采购项目均应列入学校财务预算。

第六条 各部门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报给采购管理部门,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保证各项采购工作按规定进行。

第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八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九条 凡属于《江苏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中明确规定需要经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依其规定进行政府集中采购。政府采购应实行属地管理。采购组织实施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分散采购、自行采购、协议供货和“网上商城”采购。

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分散采购。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自行采购。自行采购是分散采购的一种形式。

协议供货是集中采购的特殊形式。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特定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条件,以协议书的形式,由采购人在确定的中标供应商范围内以及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的一种采购方式。

第十条 学校范围内的所有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采购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 为加强对采购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履行审查、审批、审定、监督、决标以及重大事项的决定等。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为分管后勤、教学和科研的校领导;院办、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后勤处、科学技术处、监察处、审计处、图文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的行政职能部门,是常设办事机构,全面负责学校的采购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有关采购的法律法规;

(二)起草学校有关采购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经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联络;

(四)负责组织学校采购活动;

(五)对采购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保管。

(六)对采购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进行追踪问效,接受项目承办部门对中标单位具体表现的反馈意见,作为以后评标的参考依据。

(七)负责建立并不断完善评标专家库、采购资料档案库和潜在投标人信息库,实现对各类数据库的实时动态管理。

采购科是采购工作的直属机构,接受采购管理办公室下达的采购任务,负责采购申请受理、采购现场工作、采购信息发布、合同审阅、采购项目结算等工作。按项目归档,建立年度采购目录等。协调做好采购物资的使用评价、资产调配与资源优化等工作。

第十二条 采购监督办公室设在学校监察处,具体负责对采购的全程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请购人是指所购物资最终用户所在的院、部、处或者课题组、项目组负责人。请购人应向采购部门提供采购物资的品名(品牌)、数量、详细技术参数、规格、配置、型号、功能与作用的详细描述及预算金额等,参加所购物资的验收。

第三章 采购的限额标准

第十四条:采购的限额标准为:

(一)预算单价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批量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由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其中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可委托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二)项目估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装修、修缮、消防和监控等工程项目由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其中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可委托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未达到以上限额标准,但单价或批量金额大于等于一万元的采购项目,由使用部门(单位)成立不少于三人的采购小组,对不同的项目分别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组织进行采购,采购方式按本办法第二十条执行,资产入库、报销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执行。各部门做好采购资料归档;

(四)对单项或同批预算2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可实行网上商城采购。具体按照《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实行江苏省省级政府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货物类单台(件、套)、服务类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批量在2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100万元以上的装饰、维修工程为本办法规定的重大项目。

第十六条 涉及重大项目的采购,需提交学校党委会立项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预算总额在5万元及其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需经审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采购。具体按《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等制度执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工程合同,都必须经审计处审核。

第十八条 所有采购应按预算执行。审批金额按学校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国家及省、市对采购与招标项目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对达到学校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按如下要求确定:

(一)重大项目的采购方式,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二)一般项目需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的,由请购人、采购管理部门共同确定,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并备案,提交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三)需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由采购管理部门、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按以下原则初定后,提交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预先已声明需对原有采购项目进行后续扩充的。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二条 采购流程:

(一)采购申报立项

请购人在落实经费的情况下,提出采购申请,同时附拟项目立项及资金批文、实施方案及明细、采购需求、场地等信息,经项目部门负责人签名后报送采购管理部门。立项流程如附件一。

(二)采购供应

1.采购立项申请审批通过后,由采购管理部门受理采购工作;

2.不符合采购条件的,由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后退回给请购部门;

3.符合招标条件的,由采购管理办公室按《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4.合同签订。由项目负责部门负责签订合同,具体按本办法的第六章内容执行。

(三)安装验收

物资采购到学校后,采购管理部门和请购部门应根据采购合同组织验收并作出评价;不宜短时间内作出评价的,应在投入使用三个月内作出评价。大型设备(单件10万元及以上,批量20万元及以上)需要填写《大型设备验收报告》,采购管理部门与请购部门的验收结论不一致的,由采购管理部门提请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四)资产入库、报销

1.验收合格后办理入库、报销手续。年中,办理入库后一周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年末,应在年终结账日(1220日)之前办理报销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的,将追究经办人和所在部门的经济责任。

2.物资未立项审批购置、不按此流程进行的购置,不予入库、报销。

第二十三条 图书、教材、药品、工程监理、服务类采购项目,可以采取协议供货的方式,由请购人在上年末或本年初提出申请,采购管理办公室通过招标或谈判方式确定协议供应商,协议供应商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六章 采购合同的拟订、审核与订立

第二十四条一次性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必须签订采购合同,财务处、采购管理办公室、使用部门各壹份、供应商贰份。

第二十五条 合同草案由请购部门或经费归口部门负责拟订。

第二十六条合同草案由请购部门、采购管理部门、财务处会签(工程项目金额达到5万元的项目,合同需要审计处审核并签署意见),经费归口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 请购部门经办人和学校法人代表(或学校法人代表委托的分管校领导)在合同上签字(签章),加盖学校合同章后合同成立。

第二十八条 采购合同是购销双方当事人(使用部门、供货商)依照合同法规定签订的交易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采购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等的约定来确定,主要包括双方当事人名称(姓名)、地址、物资名称、数量、价款、物资型号、规格及技术指标、验收方法及标准、交货日期、地点及供货约定、付款方式、售后服务、违约责任、解决争论的方法等条款。

第二十九条 若需变更合同,请购部门要提出书面申请,由采购管理部门组织、经费归口部门等相关部门参加,协商解决。

第七章 采购责任与纪律

第三十条 采购人、采购经办人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要对直接负责的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学校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对直接负责的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学校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一)不按照计划进行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四)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八)其他违反学校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2年之内,不得参与学校的采购活动;给学校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学校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学校采购当事人员违规串通的;

(五)向学校采购当事部门和个人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学校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擅自变更或终止采购合同的;

(八)其他违反学校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采购工作人员、评委及验收小组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购置物资设备未按本办法执行,资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入库手续,校财务部门不予报销或预付货款。

第三十五条 使用科研经费采购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常纺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终止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采购管理办公室。

附件:1.采购项目立项流程

2.采购流程图

3.非招标采购方式审批表

4.询价单

5.询价采购审定单

6.谈判文件审核单

7.合同传阅单

8.固定资产验收单

9.小型安装项目验收单

10.大型设备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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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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