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损失赔偿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03 阅读:11113

常纺院资字20171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

损失赔偿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损失是指学院拥有的各类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等的盘亏、毁损、盗失、丢失等损失。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类编制人员的全体教职工。由学院学生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的赔偿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国有资产损失负全面领导责任。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严格的保管、使用和保养制度,制定各项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落实岗位责任制,做好仪器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工作,切实防止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

第五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除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外,同时要进行经济赔偿;因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将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因多人过错共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资产损失与部门管理制度混乱、部门负责人指挥失误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章  赔偿界限

第七条因下列客观原因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

(二)因国有资产本生的特殊性引起的难以避免的损失;

(三)已使用年久的国有资产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四)因市场价格波动等商业风险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

(五)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八条属下列情况,除责令赔偿外,还应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损失大小,本人所负的责任等,对事故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故意毁损、丢失国有资产的;

(二)擅自将国有资产挪作私用,造成损失的;

(三)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

(四)发生资产损失事故隐瞒不报,伪造现场或谎报情节,弄虚作假,态度恶劣的;

(五)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扣除赔偿后仍然损失国有资产净值超过2万元)的;

(六)不按制度规定,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动用、拆改设备器材;

(七)在实验实习过程中,指导不负责任或不听从指导;

(八)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及使用方法就轻率动用;

(九)管理人员工作失职,致使遗失、被盗、失火等造成损失;

(十)未经过主管部门同意,私自外借的;

(十一)其它人为因素造成的责任事故和损失。

第三章  赔偿标准

第九条 固定资产损失赔偿计算方法:

(一)固定资产的发生损失,根据其原值和法定使用年限折旧计算赔偿。

(二)未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的赔偿计算公式:应赔偿金额=原值÷法定使用年限×(使用年限一已用年限)×加权系数。

加权系数:01,视事后态度、认识及国有资产损坏丢失的价值大小而定。

(三)己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的赔偿计算公式:当已用年限≥使用年限时,只赔偿推定残值。固定资产盗失、丢失的赔偿推定残值,推定残值计算公式:推定残值=原值÷已用年限。

(四)因毁损造成固定资产报废的,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可减去残值。残值指报废后出售该资产所得的价值。

(五)被损坏的固定资产经修复仍能使用的,赔偿修理费。

第十条古董、文物、名人字画、动物、植物等无法定使用年限的资产的损失赔偿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实际价值计算。

第十一条货币资产损失、债权性投资损失、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按照实际价值计算。

第十二条低值耐用品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实际价值计算。

第十三条图书资料损失的赔偿计算办法按照图书馆的有关规定执行,但责任认定原则、赔偿程序、处理办法等其他方面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特殊情况根据具体情况另作处理。

第四章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发生国有资产损失事故后,所在部门应当及时填写《常州纺院国有资产报损登记表》(附件1),在20日内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书面报告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发生重大损坏、被盗事故的,还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所在部门逾期不报告国有资产损失事故,在资产检查中被发现账物不符的,部门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报告后20日内组织专家对事故责任作出书面鉴定,确定损失程度、事故责任人及应承担的责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专家的鉴定意见并依据本办法的规定提出赔偿意见,报资产管理分管副院长审定。

第十八条学校作出赔偿处理决定后,事故责任人应当在20日内持《常州纺院国有资产损失赔偿单》(附件2)到财务处交纳赔偿费。事故责任人超过20日未交纳赔偿费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出具书面通知,由财务处直接从事故责任人的津贴中扣除(学生自行到财务处缴纳赔偿费)。

第十九条学校所办全资企业及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损失赔偿与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企业章程或者董事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常州纺院国有资产报损登记表

2.常州纺院国有资产损失赔偿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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