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6-28 阅读:9178

  常纺院资字20166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经营性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527日,国务院令第378号)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界定的我校经营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实物(仪器设备和房屋)、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有形和无形资产。

第三条  本条例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明确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责任;

(二)有利于事企分开,规范管理;

(三)有利于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四)有利于科技创新成果的转移转化。

  

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为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也为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介定学校经营性资产,确定学校经营性资产的数量、价值,指导办理学校国有资产变更为经营性资产的相关手续。

第六条 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监管工作,制定学校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二)负责对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企业经济行为进行审核。

(三)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四)负责所监管企业及负责人的考核工作。

(五)负责审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章程的修订。

(六)审议批准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七)审议批准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审议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营运与处置

第七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营运和处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

()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监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相关人员的任免建议;

()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第九条  常州纺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作为学校独资国有企业,应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有关法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条  学校独资企业对外投资需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 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十二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比例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  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

第十三条  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对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十四条  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进行考核,根据业绩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六章 责 任

第十五条 常州纺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全院发布。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以及由本条例衍生的相关规章制度,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学校追究相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对违反本条例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追究不力的,学校将追究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在此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九条  本条例及其相关配套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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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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