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纺院学生个人荣誉称号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29 阅读:8883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校育人环境,加强学风建设,形成争先创优的校园氛围,鼓励学生健康成长成才,根据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纳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正式录取并已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均可参加评定。

第三条各类荣誉称号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学校设立的学生个人荣誉称号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工作先进个人。

第五条三好学生评选条件为: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和帮助同学,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得到同学好评;

4.有良好的文明习惯,在集体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5.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本学期的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总人数的前15%以内,各门课程平均分在75分以上,且体育课单科成绩达到75分以上,操行评定为优秀,无不及格课程。

第六条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

除符合三好学生评选条件的1、2、3、4条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学习努力,学习成绩良好以上,本学期的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总人数的前50%以内,无不及格课程。

2.担任校、院、班各级学生干部,工作满一学期(含一学期)以上,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思想,积极完成组织交给的社会工作,工作任劳任怨,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受到同学的好评;

第七条社会工作先进个人评奖条件为:

1.思想端正,品行良好,本学期的操行评定为优秀;

2.在各项社会工作和集体活动中积极组织,并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3.无不及格课程,且本学期的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总人数70%以内。

第八条评选比例

1.优秀学生干部比例为主要学生干部数的30%;

2.社会工作先进个人比例为参加社会工作学生数的8%。

第九条评选期限

毕业班最后一学年不再组织个人荣誉称号的评选,只做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第十条奖励办法

1.对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工作先进个人的学生授予个人荣誉证书并记入毕业生档案。

2.同一学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工作先进个人荣誉之间不可兼得。

第十一条组织工作

1.评选工作在每学期末结合学生学期个人小结、学生综合测评成绩,与学校奖学金评定工作同时进行。各二级学院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负责,学校由学工处负责组织。

2.各二级学院由班主任负责主持班级评选工作,评选中应当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学生意见并征求任课教师和其他有关同志意见,分别评出各项个人荣誉称号初选名单,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审。经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后的个人荣誉称号的名单,应当公示三天,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3.个人荣誉称号评定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学工处审核,由学工处汇总后上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4.在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工作的学生,由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在考核的基础上提出优秀学生干部或社会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名单,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对被推荐学生的学习情况及其他表现进行审核并公示三天后报学工处。各二级学院、各部门推荐的优秀学生干部及社会工作先进个人不占班级评选名额。

5.各二级学院在评选过程中应当坚持评选条件,宁缺毋滥,所上报的各类荣誉称号评选名单中,若出现不符合条件者,则取消该名额并不得替补。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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